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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肉搜索须谨慎
来源:金羊网-新快报 访问量: 发布日期:2008-06-16

  本期话题

  拍违章又将走上街头。团市委和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日前号召广大拍客出没大街小巷,拿起手中的相机、手机将身边的不文明交通行为拍摄下来。不过,这回拍违章相比以前,增添了多种新鲜元素,譬如拍客、网络、人肉搜索等。

  特邀议员

  单世联(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)

  曾德雄(广州市人大代表)

  朱永平(广州市知名律师)

  道德法庭搞不好文明广州

  新快报:此前被叫停的有偿拍违章,如今换个面目又上街头,各位如何看?

  朱永平:个人觉得,这种拍违章其实质是偷拍,而这种偷拍的潜台词,是通过曝光去惩罚违章者。首先我们要定性的是,曝光人家不想曝光的东西,这叫侵犯隐私权。在美国,公布人家的不实形象,就属于侵犯隐私权。什么叫不实形象,就是说偶尔为之而并非个人“主流”的形象,譬如我们的不文明行为,个人的丑态等。

  曾德雄:这个不实形象,我的理解是,某个人在私底角落里偶尔为之的形象,那不是他公共形象。把这种私底下的形象暴露出来,就是违反隐私权。

  单世联:我觉得这种拍违章其实是设置一个道德法庭,对人进行道德和舆论上的审判。现在志愿者用偷拍这种非常规的方法,来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约束,以此来促进社会道德的向上,这说明不文明现象已经很严重了。但我们把他们这种行为公开化,到底会有多大的用处?

  其实我们从小就进行品德教育,时不时还有好人好事表彰,可见我们在掌握人的思想状况、规范人的行为方面,已经做得非常多了。但为什么现在这种不文明现象还存在甚至还比较严重?这些狂风暴雨夹着春风化雨的方式都没有解决的问题,如今搞这么一个拍违章的小动作,就可以把广州的文明程度搞上去?

  新快报:您对它的效果并不看好,那您对它的初衷怎么看?

  单世联:组织者的初衷再明显不过,就是为了响应创建文明城市的号召。这个理由看上去冠冕堂皇,但问题是,不管是政府也好,共青团也好,志愿者协会也好,你到底有多大的权力去跟踪、掌握,甚至监控个人的行为。

  目前公民道德水平还存在一定问题,但这个不应该是政府或者其他组织,用一种不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来提高。我们政府也好,公共组织也好,即使是为了很美好的目标,也不能过多地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。

  我们要对现代公民进行道德教育,但我们也要反思,看到为什么公民道德还有不足。事实上,很多时候政府对公民是防,是管,是教,而没有真心去信任他,安慰他,帮助他。

  譬如这次,有人不文明了,我们就发动志愿者把他纠出来示众。这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。假如广州市允许1万人上街去拍这种行为,我想照片晒出来,整个广州看上去会一塌糊涂。

  维护交通并非团市委职责

  新快报:拍违章这种行为,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?

  朱永平:在我国,我们的隐私权主要涉及肖像权、人格权,还有姓名权等。《治安处罚法》里规定,不能去偷拍和散布人家隐私的东西,这些拍客的拍摄和在网上传播很可能涉嫌违反该法。此外,这种行为还违反了《民法通则》里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,像这种在网络上公布人家不雅不实的照片,都属于侵犯人家隐私。

  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是非常明确而具体的,就是说,如果在团市委或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网站上上传这样的照片,到时团市委和青年志愿者协会一样要承担被告的责任。

  所以从法律上来看,可以毫无保留地说,这种鼓励人家偷拍,并以现金奖励的方式,应该马上叫停!

  新快报:这次还不只是拍照,还将上传到网站,并发动对点击率前十名的违章者进行“人肉搜索”,让其无处遁形,对网络隐私方面,法律上有无相关规定?

  朱永平:法律上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禁止这种人肉搜索行为,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后果是有法律可以约束的。第一步曝光之后,通过所谓的人肉搜索可能把更深的隐私曝光出来。组织者没看到下一步的侵权和法律后果,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,采取人肉搜索的方法,有针对性地侵犯他人的权利。我的总体意见,就是两个字——叫停!

  曾德雄:判断个人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就是看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。回到这件事来说,违反交通规则这种行为本身,与其说是不文明,我觉得还不如说是侵犯了别人的权利。因为你违反交通规则,造成了交通混乱,侵犯了他人通行的权利。我们本身就不应该从道德去评价违章等行为,而应从权利这个角度来评价它不正当。

  政府机构的职权,公共机构的职权就是维护大家的权利,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应的公共机构来制止这样的行为,要求不得横穿马路,不得翻越栏杆。也就是说,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,而是权利问题,是个法律问题。

  相应地,在看待拍违章这个行为时,我们也应该从权利的角度来考虑。首先,有没有谁授权团市委和志愿者组织来维护公民在交通方面的权利,这应该是交警的责任,并不是团市委和志愿者协会的职责。

  第二,即便是交警,虽属职权范围之内,但在维权的过程中要避免侵犯另一种权利。最典型的就是前几年交警号召市民有奖拍违章。一方面他在维护交通通行的权利,另一方面却在侵犯公民的肖像权。

  只要是侵犯了他人权利,不管是以什么样的名义,不管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,都是不正当的。

  所以我们一定要警惕这一点,公共权力在维护一种权利的时候,往往容易侵犯另一种权利。

  “创文”不是合法性理由

  新快报:此前已有交警“有奖拍违章”夭折的前车之鉴,如今为何还会冒出类似的号召活动?

  朱永平:这是典型的“拍脑袋”决策现象。鼓励拍客拍不文明行为这个事情,可以说也是一种决策,但在决策中,我们看不到任何的论证过程,这种想法有没有去询问老百姓,有没有去咨询相关专家,决策过程中有没有人反对?

  有意思的是,还有组织者信誓旦旦地说,他们无意也不会暴露广大市民的个人隐私,问题是,他的这种保证就真是法律上的保证?!这说明我们的普法仍有很大的空间,不仅没有普到老百姓身上,也没有普到一些官员身上。

  曾德雄:个人觉得,这件事情折射了中国转型社会的很多特质。

 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,社会的组织原则是依靠道德。也就是说,从个人来看,每个人都应该做一个有德之人,而官员,个个都是道德楷模——君子;从社会来说,整个社会也应该是一个和和气气的社会。

  延续到现在,仍没什么实质上的变化,还是以道德为社会组织原则。我们政府现在做管理的时候,习惯于全民动员。这个全民动员的方式,实际上跟以道德作为社会组织原则是分不开的。

  这就会导致,只要是以道德的名义,所有的行为都得到了正当性,以至于出现警察冲入人家家里抓夫妻看黄碟这样的闹剧。这次号召抓拍不文明行为也是这样,它这么做的合法性依据实际上是创建文明城市。

  实际上,权利才是社会的组织原则,权利在我们这个社会里面应该是最高价值。在权利社会里,我们评价一个行为的正当性,就不是看他是否符合道德,而是看他所做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。如果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,不管他以什么理由,都是不正当的;反过来说,如果他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,比如说,夫妻在家看黄碟,哪怕再不符合道德,但是在法律上都是正当的,警察没有任何权力来干涉。

  新快报:那在这件事情上,公权力应该受到怎样的约束?

  曾德雄:尽管这件事情不是由直接的执法机构,比如说不是由公安局号召的,但它还是带有行使公权

  力的色彩。团市委,还有志愿者组织,发布这样一个号召,一个动员,那么是谁授权这样做,再一个就是谁授权把人家的照片拍了传到网上来示众。如果没有授权,组织者的这个公权力使用是可疑的,是不合法的。这就是公权力的问题,首先是它的授予问题,再一个是它的适用范围,一定要维持在所赋予的范围内。

  因此,透过这件事,我们应该看到,对公权力的界限应该有着严格的定义。公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适用范围,私人个人权利领地,公权力是不应该进入的。

[ 作者:零度网络科技  类别:互联网新闻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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